答
不建议在4月1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因为此时主张经济补偿金(N)的胜算较低。虽然公司确实推迟了发薪,但司法实践中认定“未及时足额支付”并支持经济补偿金,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。
如果劳动者未先行催告就立即解除,会被认为未给公司改正机会。
关于补发2、3月工资:应当会支持。只要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发放,劳动者主张补发工资属于合法诉求,仲裁庭会裁决公司支付。
关于经济补偿金(N个月平均工资):大概率不支持。虽然公司延迟发放有过错,但考虑到其“非恶意”、“承诺补发”、“未跨月太久”(承诺4月10日补发)等因素,仲裁委很可能以“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拖欠”、“违法行为已补正”为由,驳回经济补偿金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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