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
我国《民法典》确实规定了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,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。但同居关系中,男女双方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,法律明确倡导有长期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,如果双方自愿选择不登记而共同生活,就意味着主动卸下了婚姻制度赋予的日常家事代理、相互扶养等完整的保护机制。
但要劳务费在道德和情理上是正当的,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支持,但也绝不违法——完全不触犯任何法律,相反,你是在主张对自己付出的合理对价。当前已有司法案例认可同居期间的家务劳动具有价值,一方的转账包含了对另一方劳务付出的补偿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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